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分类:
发布时间:
2019-07-17
附件1:
工业炉窑分类表
炉窑类型 |
行业类别 |
产品类别 |
炉窑子类 |
说 明 |
熔炼炉 |
钢铁 |
粗钢/生铁 |
炼铁高炉 |
将物料熔化,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去除杂质,获得设定组分产品的工业炉窑。 |
炼钢转炉、炼钢电炉、铁水预处理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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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合金 |
铁合金 |
还原矿热电炉、精炼电炉、锰铁高炉、富锰渣高炉、精炼转炉、铝热法熔炼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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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 |
铝、铜、铅、锌、钛、钴、镍、锡、锑、稀土、钒、硅等 |
底(侧、顶)吹炉、闪速炉、阳极炉、转炉、反射炉、铝电解槽、矿热炉、鼓风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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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 |
玻璃、岩矿棉等 |
玻璃熔窑、岩矿棉熔炼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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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 |
电石、黄磷等 |
电石炉、黄磷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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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 |
日用玻璃 |
玻璃熔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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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化炉 |
铸造 |
铸件 |
冲天炉、感应电炉、电弧炉、燃气炉等 |
将物料或工件熔化成液体的工业炉窑。 |
有色 |
铝、铜、铅等制品 |
化铅炉、熔铝炉、熔铜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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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 |
玻璃、玻璃纤维等制品 |
玻璃、玻璃纤维熔化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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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 |
铅、锌等重金属单质、烧碱等 |
熔融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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焙(煅)烧炉(窑) |
钢铁 |
烧结矿、球团矿 |
烧结机、球团竖炉、链篦机回转窑、球团带式焙烧机 |
对物料进行焙(煅)烧,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或烧结成块的工业炉窑。 |
有色 |
氧化铝、稀土、镁等 |
焙烧炉、煅烧炉(窑)、熟料烧成窑、回转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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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 |
水泥 |
新型干法窑、立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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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含卫生陶瓷等)、搪瓷 |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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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材料 |
回转窑、隧道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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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 |
隧道窑、轮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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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 |
竖窑、套筒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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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 |
铬、钡、锶、铅、锌、锰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硫化合物、硫酸盐、磷酸盐、无机氟化物、轻质碳酸钙、泡花碱等 |
回转窑、竖窑、马蹄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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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素 |
焙烧炉、煅烧炉(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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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热炉 |
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 |
—— |
将物料或工件加热,提高温度但不改变其形态的工业炉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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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处理炉 |
钢铁、有色、铸造等 |
退火炉、正火炉、回火炉、保温炉、淬火炉、固溶炉、调质炉等 |
将工件加热后进行热处理工艺(正火、回火、淬火、退火等)的工业炉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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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炉(窑) |
农林产品、设备制造、金属制品、建材、化工等 |
烟草、木材、铸造砂、砂石、矿料(渣)、化工产品、有机涂层产品等 |
烘干炉(窑)、干燥炉(窑) |
去除物料或产品中所含水分或挥发分的工业炉窑。 |
焦炉 |
焦化 |
焦炭 |
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等 |
对炼焦煤等进行干馏转化,生产焦炭及其他副产品的工业炉窑。 |
兰炭 |
炭化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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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 发生炉 |
建材、化工、轧钢、有色等 |
—— |
—— |
以煤等为气化原料,通过与气化剂在高温下进行物理化学反应制取煤气的工业炉窑。 |
附件2:
重点区域范围
区域名称 |
范 围 |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
长三角地区 |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
汾渭平原 |
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含陕西省西咸新区、韩城市) |
附件3:
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业 |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钢铁 |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2-2012 |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3-2012 |
|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4-2012 |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5-2012 |
|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6-2012 |
|
焦化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6171-2012 |
有色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5465-2010 |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5466-2010 |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5467-2010 |
|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5468-2010 |
|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6451-2011 |
|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 26452-2011 |
|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0770-2014 |
|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4-2015 |
|
建材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4915-2013 |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6453-2011 |
|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9495-2013 |
|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5464-2010 |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9620-2013 |
|
石化 |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0-2015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1-2015 |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2-2015 |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5581-2016 |
|
化工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3-2015 |
其他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9078-1996 |
附件4:
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行业 |
子行业 |
污染治理措施 |
钢铁 及焦化 |
钢铁 |
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对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石灰窑等工业炉窑实施升级改造。 |
焦化 |
参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对焦炉等实施升级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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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合金 |
回转窑、烧结机应配备覆膜袋式、滤筒等高效除尘设施,重点区域应配备脱硫设施; 全封闭矿热炉、锰铁高炉及富锰渣高炉应设置煤气净化系统,对煤气进行回收利用; 半封闭矿热炉、精炼炉、中频感应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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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 制造 |
铸造 |
铸造用生铁企业的烧结机、球团和高炉按照钢铁行业相关要求执行; 冲天炉应配备袋式除尘、滤筒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硫设施; 中频感应电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
建材 |
水泥 |
水泥熟料窑应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等技术,窑尾配备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脱硝设施; 窑头、窑尾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窑尾废气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
平板玻璃 |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重点区域应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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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纤维 |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鼓励采用富氧或全氧燃烧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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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 |
其他玻璃 |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熔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陶瓷 |
以煤(含煤气)、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炉窑应配备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炉窑废气颗粒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配备除尘设施。 喷雾干燥塔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NCR脱硝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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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 |
以煤、煤矸石等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应配备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配备除尘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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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材料 |
超高温竖窑、回转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其他耐火材料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以煤(含煤气)、重油等为燃料以及使用含硫粘结剂的,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超高温竖窑、回转窑、高温隧道窑应配备SCR、SNCR等脱硝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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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 |
石灰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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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物棉 |
以煤(含煤气)、焦炭等为燃料的冲天炉、熔化炉、池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化炉、池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电熔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固化炉等应配备VOCs治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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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 冶炼 |
氧化铝 |
熟料烧成窑、氢氧化铝焙烧炉、石灰炉(窑)等应配备高效静电或电袋复合除尘设施;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应对煤气进行前脱硫,或焙烧炉烟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重点区域熟料烧成窑应配备脱硝设施。 |
电解铝(轻金属) |
电解槽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重点区域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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镁、钛(轻金属) |
煅烧炉、回转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SCR等高效脱硝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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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铜、镍、钴、锡、锑、钒(重金属) |
熔炼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铅、锌、铜、镍、锡配备两转两吸制酸工艺,制酸尾气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配备脱硫设施,钴、锑、钒熔炼炉尾气应配备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环境烟气应全部收集,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重点区域应配备高效脱硝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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钼(稀有金属) |
焙烧炉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制酸工艺。重点区域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不高于10、100、10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配备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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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铜、铝、铅、锌 |
熔炼炉、精炼炉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再生铅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再生铜、铝、锌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配备脱硫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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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 |
重点区域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排放达不到200毫克/立方米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生产无机化工产品的,执行无机化工排放控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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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 |
煅烧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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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硅 |
矿热炉等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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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 |
氮肥 |
硫磺回收尾气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 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应配备高效吹风气余热回收或三废混燃系统,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高效脱硝设施;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一段转化炉应配备低氮燃烧、脱硝等设施; 造粒塔应配套高效除尘设施; 以煤为燃料的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铬盐 |
铬矿、氧化铬等焙烧窑及铬渣解毒窑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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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素 |
焙烧炉、煅烧炉(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SCR、SNCR等高效脱硝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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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 |
密闭型电石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内燃型电石炉应配备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高效脱硫设施。 炭材干燥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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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磷 |
黄磷炉尾气应净化后回收利用,利用率不低于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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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 |
煤基活性炭炭化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配备焚烧炉等去除VOCs;重点地区还应配备低氮燃烧、SNCR等脱硝设施。 煤基活性炭活化炉应配备尾气焚烧炉,配备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活性炭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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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花碱 |
马蹄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SNCR等脱硝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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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无机 化工 |
煅烧窑、焙烧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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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 |
日用玻璃 |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熔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石化 |
— |
加热炉、裂解炉应以经过脱硫的燃料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
注: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按照“重点任务”中无组织管理措施进行管控
附件5: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
序号 |
作业类型 |
措施界定 |
示 例 |
1 |
密闭 |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
— |
2 |
密闭储存 |
将物料储存于与环境空气隔离的建(构)筑物、设施、器具内的作业方式。 |
料仓、储罐等 |
3 |
密闭输送 |
物料输送过程与环境空气隔离的作业方式。 |
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 |
4 |
封闭 |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 |
5 |
封闭储存 |
将物料储存于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内的作业方式,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储库、仓库等 |
6 |
封闭输送 |
在完整的围护结构内进行物料输送作业,围护结构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皮带通廊、 封闭车厢等 |
7 |
封闭车间 |
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