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分类:
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
2020-03-02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国务院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广泛影响着企业在抗击疫情过程中的劳动用工、客户服务等法律风险防控。我会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收集整理,以期在目前严峻的防控形势下为会员企业提供有效的帮助。
本文是在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法律实务基础之上的总结,仅供各会员企业参考。此外,各地针对防疫过程中的具体问题陆续出台了地方性规定,应当以其为准。
一、 面临疫情,如何借助政策缓解经营压力
(一)申请“稳岗补贴”,具体标准为企业及其员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就北京而言,需具备以下资格:一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是上年度企业裁员率低于本地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
(二)持续关注企业所在地政府政策优惠和扶持措施并主动申请。
二、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一)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合法有效降低人力成本与员工协商一致后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和安排待岗。(建议:注重与员工的坦诚沟通和交流,如果企业确实有困难的,共同协商寻找解决方案;如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操作难以具体落实的,尽量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明确企业与员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国务院规定的延长春节假期的性质
国务院规定的延长春节假期性质为休息日。各地出台延迟复工政策的,企业按照当地政策规定时间复工,对延期的性质除上海之外各地均未作出明确界定,请各地根据当地政府的解释来确定延期的性质。上海延迟复工,单位不宜在此期间安排年休假,在家办公,需双倍支付工资补休。
(三)地方政府规定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期间的定性
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质需要根据各地的具体规定来确定。以北京为例,其性质应属于灵活安排工作的期间,在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周一至周五工作的,属于正常上班,不属于加班。
(四)延长假期期间开工工资的核算
延长假期期间开工的,应当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补休。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开工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安排员工在延长春节假期的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上班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五)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不属于加班,没有加班工资
推迟复工,是为了防控疫情,并非是法定节假日,也并非是休息日。为了防控疫情而在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属于正常上班,没有加班工资。例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的规定,3日到9日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不算加班。另外,根据上述通知,如果推迟复工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则企业应按正常工资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则企业可以不按正常工资支付,但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六)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缩短工时的,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七)因疫情未及时返岗职工,优先安排休年休假,可申请事假、病假等。若因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也不能单方面调岗调薪。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八)员工被隔离,企业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也不能单方面调岗调薪。
(九)职工被派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当视为工伤。
(十)员工因担心疫情而拒绝上班,企业应安抚、沟通、书面通知或安排其远程工作。如确实无法安抚的,并无法远程工作。可以经沟通后,劳动者主动辞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员工拒绝检疫,若情形严重,严重违反应、妨碍紧急处理工作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解除并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十二)员工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医保基金支付。
(十三)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按照《工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十四)对于已确诊的员工,以及在观察期、隔离期的员工考勤。
对已确诊的员工,在患病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于观察期、隔离期的员工按照“出勤”执行。
(十五)员工结束隔离措施之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若员工可提供病休凭证的,按照病假处理;因特殊情况没有病假证明的,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调休、休年假、或调整为公司福利假期等;员工如果没有医疗机构病休证明,同时员工其它假期已经用完的情况下,可以向所在单位按程序申请事假。
(十六)因疫情交通管制等原因,员工无法按时返岗时,工资应按照当地政策执行。例如:北京人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2020〕11号)明确规定,职工未复工时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及时返工且时间较长的,或者职工从疫并居家观察等。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十七)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十八)因疫情防控需要,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加班,但必须明确加班是由于疫情防控需要,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与企业有关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防疫期间的法定义务
1.财产征用的配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人员调集的配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疏散、隔离、封锁的配合义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4.人身活动范围限制的配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二)防疫期间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1.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4.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6.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7.寻衅滋事罪。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8.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9.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附件:相关法律及政策依据
(一)防疫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详见附件下载《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