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自律承诺书
发布时间:
2022-05-09
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行业专业委员会
江西省环境影响评价行业自律承诺书
为促进我省环境影响评价行业有序发展,树立环评机构的良好形象,并自觉履行《江西省环境影响评价行业自律公约》(见附件),使本机构所从事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活动合法、合规、负责、守信,我单位将以身作则,谨向社会公开承诺:
1、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坚持守法诚信规范从业经营,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义务和社会责任。
2、承诺将制定完善的环评文件内审制度和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建立环评工作完整档案,做到节点留痕、过程可溯、责任可追。
3、建立机构内部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业务技能和业务能力。
4、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良性竞争格局。
5、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篡改数据等行为,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
6、及时主动在第三方信用服务平台填报、更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自觉接受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及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共同营造良好的环评市场环境。
7、认真遵守《江西省环境影响评价行业自律公约》其他条款规定。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
签约时间:
(注:此签约书一式两份,省环保产业协会和签约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
江西省环境影响评价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业行为,倡导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机构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推进江西省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在江西省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机构应自觉遵守本公约,自觉维护国家、江西省的利益,自觉严格践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主动建立诚信服务体系,自觉做到守法诚信经营,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 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本公约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机构。
第二章 自律条约
第四条 编制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准则,自觉通过信用平台完善单位和编制人员的信息情况,积极履行自律义务,并主动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社会各界的监督和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行业检查。
第五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机构自身技术水平和人员能力,不超出专业领域、业务能力承接环评。严格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审查的通知》(赣环环评〔2021〕19号)的相关要求开展业务。
第六条 建立并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责任追溯机制。从环评承接风险管控、编制质量审核审定、外委业务质量控制等影响质量的关键环节加强管理,做到节点把控、过程留痕和全程可追溯。
第七条 制订内部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内部培训和考核,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八条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地位,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影响,并对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发展改革委2000年第8号令)的有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明码标价,签订服务合同。诚信经营,规范收费,不搞恶性竞争、低价竞争扰乱市场,不巧立名目哄抬价格。
第十条 自觉接受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主动向从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度建设和有关从业情况。杜绝“挂靠”等违规行为,促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互相之间定期举行交叉检查和举办技术交流培训。
第十二条 坚持行业准则,杜绝违规经营。
(一)严禁向不符合国家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分包或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二)严禁以挂靠、合作、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变相出卖、出租、转借环评工程师资质证书;
(三)严禁以行贿或者索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四)严禁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与导则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五)严禁恶意压价、无序竞争行为,不采用低于成本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六)严禁采取虚假、诽谤、恶意投诉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影响委托单位或个人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选择。
第十三条 恪守诚信服务的原则,从内部制度和管理机制入手,加强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保证诚信的职业操守能够落实到项目、规范到人员。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人员必须为全职,不得兼职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加强对本机构人员业务技能培训,确保技术人员具备开展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自律规范和行业检查活动,相互监督,共同 预防、抵制和纠正违规违约的行为。鼓励会员开展项目合作、协作等多种方式相互促进、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以更高的质量完成环境影响呢评价技术工作。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单位应当每一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该季度公约执行情况,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签约人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签约人的信誉档案,宣传和树立诚信守约先进典型,接受相关投诉、举报、申诉,对签约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 签约人如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协会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协会进行调查。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方式,并保证所投诉举报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 违反本公约的机构,经协会查证属实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行业签约成员同意,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告诫,责成限期改正。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通过协会网站公开批评。
(四)通报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企业诚信“黑名单”。
(五)属于协会成员单位的,取消协会会员、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并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与今后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