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行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
2022-05-09
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行业专业委员会
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专业
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评专委会”)对行业的服务、自律、协调作用,保障环评专委会工作开展和落实,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咨询行业的特点与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环评专委会实行委员会制,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环评专委会秘书处为专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单位。环评专委会的重大事项由全体成员共同参与,民主决策。
第三条 环评专委会是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环协”)的内设机构,在省环协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省环协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环评专委会在生态环境咨询领域开展如下工作:
(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协会安排,具体组织或参与开展本行业发展情况调查和行业发展趋势研究,编制本行业发展报告,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为环保技术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
(二)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宣传、贯彻国家生态环境特别是有关环评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标准等。
(三)协调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行业内部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对会员单位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对违规的会员单位报告行业主管部门,维护行业信誉。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营造公平、和谐、稳定的行业环境;鼓励先进,树立典范,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
(五)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和技术共享平台,围绕生态环境咨询领域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组织环评从业人员开展业务交流、技术研讨或专项研究,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加强与国内环评机构、组织、协会的纵向和横向联系、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六)受项目业主委托,组织专家对本领域优势技术或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或评价。受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行业论坛、技能竞赛、展览展示等。
(七)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咨询)行业机构人员技术培训,开展水平评价和能力认证。
(八)承担有关部门及省环保产业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环评专委会委员应以省环协会员单位及行业专家为主,凡省环协会员可自愿备案成为环评专委会委员。
第六条 委员代表大会是环评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修)定环评专委会工作范围、工作规程,行业自律公约等;
(二)决定终止事项,包括提名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人选等;
(三)审议环评专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及秘书处提请审议的相关事宜;
(四)决定各委员提请审议的重大事宜。
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一般性事务由环评专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依照省环协《章程》和《管理办法》履行职责。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审议并批准《环评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行业管理办法等重要文件,举办各种行业性活动,研究提出行业有关重大问题;
(3)秘书处其他事务性工作,包括委员会日常工作、活动的组织落实和服务保障工作;
(4)决定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环评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不超过环评专委会总人数的1/3),秘书长1人。环评专委会秘书处为专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单位。
第九条 副主任委员单位应是环境影响评价行业领域有影响的企事业单位,是所在行业、区域内的骨干力量,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较高的信誉,未发生过有损行业形象的行为。副主任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积极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二)积极支持环评专委会开展各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积极配合主任委员及秘书处开展的工作;
(四)承担环评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主任委员应是环境影响评价行业领域的领军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年龄一般应在65周岁以下。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报告年度工作总结,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检查委员会及主任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指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环评专委会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机构日常事务。
第四章 环评专委会的管理
第十二条 环评专委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十三条 环评专委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十四条 环评专委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送省环协秘书处。
第十五条 环评专委会的变更、注销须经省环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环评专委会不单独设立财务部门和专职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会费收支纳入省环协的财务帐户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环评专委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环评专委会依托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环评专委会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三)环评专委会开展业务活动(培训等)和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企事业单位资助、社会或个人捐赠等;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环评专委会活动经费开支范围是:
(一)为会员提供的无偿服务所需费用;
(二)为表彰所设立的奖励基金;
(三)专委会办公及业务活动经费、办公场地租赁费、物业费、劳务费、咨询费等;
(四)其他正当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以《章程》为准,由环评专委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于2021年05月 6 日经环评专委会委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