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废循环经济利用 行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

2023-10-26

分类:

固废循环经济利用行业专业委员会

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废循环经济利用

行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废循环经济利用行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固废专委会”)对行业的服务、自律、协调作用,保障固废专委会工作开展和落实,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固废循环经济利用行业的特点与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固废专委会采用委员会制,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固废专委会秘书处为专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单位。固废专委会的重大事项由全体成员共同参与,民主决策。

第三条  固废专委会是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环协”)的内设机构,在省环协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省环协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固废专委会在省环协的领导下,在固废循环经济利用领域开展如下工作:

(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协会安排,具体组织或参与开展本行业发展情况调查和行业发展趋势研究,编制本行业发展报告,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为环保技术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

(二)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宣传、贯彻国家生态环境特别是有关固废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标准等。

(三)协调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行业内部自律和协调,维护公平竞争;对会员单位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对违规的会员单位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维护行业信誉。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营造公平、和谐、稳定的行业环境;鼓励先进,树立典范,更好地为固废循环经济利用管理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

(五)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和技术的共享平台,围绕固废循环经济利用领域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组织固废从业人员开展业务交流、技术研讨或专项研究,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加强与国家及其它固废机构、组织、协会的联系、合作与交流,为会员提供咨询和服务。

(六)提供固废循环经济利用行业咨询服务,组织专家对本领域优势技术或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或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评估服务;受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行业论坛、企业交流、展览展示等。

(七)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从事固废循环经济利用行业人员技术培训,开展水平评价和能力认证。

(八)承担有关部门及省环保产业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固废专委会实行委员会制,委员应以省环协会员单位为主,个人会员为辅。凡省环协会员可自愿备案成为固废专委会委员。

第六条  委员代表大会是固废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修)定固废专委会工作范围、工作规程,行业自律公约等;

(二)决定终止事项,包括提名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人选等;

(三)审议固废专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及秘书处提请审议的相关事宜;

(四)决定各委员提请审议的重大事宜。

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一般性事务由固废专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由主任牵头或主任授权执行。依照省环协《章程》和《管理办法》履行职责。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审议并批准《固废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行业管理办法等重要文件,举办各种行业性活动,研究提出行业有关重大问题;

3)秘书处其他事务性工作,包括委员会日常工作和活动的组织落实和服务保障工作;

4)决定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固废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不超过固废专委会总人数的1/3),秘书长1人。固废专委会秘书处为专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单位。由固废专委会推举。

第九条  副主任委员单位应是固废循环经济利用行业领域有影响的企事业单位,是所在行业、区域内的骨干单位,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较高的信誉,未发生过有损行业形象的行为。副主任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积极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二)积极支持固废专委会开展各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积极配合主任委员及秘书处开展的工作;

(四)承担固废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主任委员应是固废循环经济利用行业领域的领军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年龄一般应在65周岁以下。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报告年度工作总结,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检查委员会及主任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指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固废专委会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机构日常事务。

第四章  固废专委会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固废专委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十三条  固废专委会全部收支纳入省环协秘书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省环协设置固废专委会单独会计科目,财务管理依照省环协秘书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省环协秘书处同意,固废专委会可以代表省环协接受自愿捐赠,捐赠收入缴入省环协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固废专委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十六条  固废专委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送省环协秘书处。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七条  固废专委会的变更、注销须经省环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八条  固废专委会不单独设立财务部门和专职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会费收支纳入省环协的财务帐户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固废专委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固废专委会依托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固废专委会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三)固废专委会开展业务活动(培训等)和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企事业单位资助、社会或个人捐赠等;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固废专委会活动经费开支范围是:

(一)为会员提供的无偿服务所需费用;

(二)为表彰所设立的奖励基金;

(三)专委会办公及业务活动经费、办公场地租赁费、物业费、劳务费、咨询费等;

(四)其他正当开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以《章程》为准,由固废专委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2023年8月8日经固废专委会委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