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企业信用等级 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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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咨询

发布时间:

2020-09-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会员企业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以及日常管理中积累的行业信用信息,紧密结合行业特点,对会员企业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坚持会员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省环保产业实际制订。

第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的信用等级评价惯例,并结合市场经济发展和江西省环保产业及环保企业的实际特点,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并按照一定程序,将企业的信用信息收集起来,经过科学、合理、公正、权威的评价,分别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予公示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建立和完善符合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整顿和规范行业信用秩序和竞争环境,通过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等级评价,逐渐在行业内形成以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以行业自律为灵魂、以企业守信为表率、以加强市场监管为重点、以培育信用意识和能力为支撑,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环境为保障的行业信用环境,并树立环保产业的良好形象,增强环保企业在国际和国内的竞争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环保企业信用评价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简称“协会”)技术部,是协会信用评价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起草和修订本办法、评价指标体系及标准等文件,起草信用评价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受理企业申报、信息核查、组织评审等工作;

   (三)建立信用评价专家库以及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四)对信用评价企业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建立并维护企业信用档案,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宣传推广,引导使用信用企业产品和服务;

   (五)为企业提供信用评价咨询、辅导和培训服务;

   (六)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家库人员由行业专家和法律、企业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信用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须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三章  评价原则

第八条 在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将自始至终贯彻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请原则。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目的是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企业自律,提高企业的信用水平,规范行业内部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原则。协会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严格执行评价程序。
  (三)为会员企业服务原则。协会为会员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协会为会员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不以盈利为目的。
  (四)扶优原则。通过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向行业及有关部门推广应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向社会提供守信企业的信用信息,帮助信誉良好的会员企业开拓市场,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强企业影响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既可鼓励守信企业,也可促进其他会员企业向守信企业学习,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的理念,改进各项管理措施,从而推进行业信用的建设。

 

第四章  评价对象  

第九条 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江西省环保产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一)协会会员;
  (二)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非关、停的持续经营状态。

第十条 上一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报和评审资格。

    (一)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招投标、合同履约、荣誉申报、提供环保产品与服务等活动中有失信行为,或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行联合失信惩戒的;

    (二)企业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因自身过错,导致投诉、举报、群体性扰乱社会秩序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六)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的。

 

第五章  评价方法及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价值观、履约能力和社会责任等要素,各要素设立分级指标,根据指标特点及差别设立评分标准。企业信用级别按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得分确定。

第十三条 信用级别分为AAA、AA、A三级,每个级别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具体级别和含义见下表。

等级符号

等级含义

信用状况

信用能力

AAA

信用很好

信用能力很强

几乎无风险

AA

信用优良

信用能力可靠

基本无风险

A

信用较好

信用能力较稳定

风险较小

第十四条 协会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管理。AAA、AA和A级,分别对应一级、二级和三级守信企业。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按照“申报-审核-初评-公示-公布评价结果-授牌-复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参评企业提交下述申报材料,根据统一格式和要求,完整、准确、真实填写企业实际情况等基本信息,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一式两份胶装成册,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包括:  
   (一)《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含电子版)。

(二)《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和复印件(含电子版)。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与企业信用相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所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协会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如果企业申报材料不完整,应向企业提出企业信用评价申报材料补充要求。  
  第十八条 协会受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材料,并根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逐项打分,根据最终得分初步拟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对认为需要核实的数据,必要时,可向企业提出征询或组织专家赴参评单位和相关单位现场核查,以获取真实、有效的参评材料。
  第十九条 初评后在协会网站上对申报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监督和实名举报。举报方须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和联系方式。对公示期间被举报的企业,由协会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若受评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并提供有可能对评价结果有影响的、真实的补充材料,可申请复议。协会根据受评企业提供的补充材料,对受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定量、定性评价指标进行修正。
  第二十条 公示结束后,召开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会议进行审定,对无异议的企业,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对有异议的企业,根据核查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束后,评价结果在“江西环保产业网”(www.jxepi.com.cn)上进行公布;协会向参评企业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第七章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协会对企业信用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有效期内对企业组织复审,复审采取简单有效的程序进行。

经复审达不到所评等级要求的,采取发出警告通知书、降低或取消信用等级等方法进行处理。受评企业接到复审意见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协会。

凡被降低信用等级的单位,企业须将原信用等级证书寄回,更换新证书。受评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协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立即宣布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证书的处理。凡被取消信用等级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为保持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参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评者,应提前三个月重新提出信用等级评价申请,协会按程序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复评时,复评程序按照受评企业首次信用等级评价的评价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申报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分立、合并、转制、破产、清算、主要管理人员变动等重大情况,或主营收入大幅增长、资质/产品/技术水平提升较快等情况,企业可重新提出信用评价申请,按首次申报信用等级评价的评价程序执行。

 

第八章 评价结果的推广宣传

第二十五条 为了树立环保产业信用评价品牌,提升环保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协会在以下方面对信用评价结果给予推广宣传。

(一)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利用协会网站等媒体进行推广。作为行业评先评优、行业扶持和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二)推荐给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引导使用信用产品。建议和推荐政府部门坚持和扩大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争取在工商、税务、海关等方面予以优先便利和优惠政策;

(三)将信用评价结果引入协会与金融机构的金融合作体系中,使信用评价结果成为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信赖的环保企业信用评价依据;
    (四)向国外组织积极推荐使用信用评价结果;  

(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行业舆论导向。通过协会年会和工作会议等活动宣传评价,在行业内广泛宣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内容和积极的社会意义,努力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信用文化,促进企业更新观念,树立诚实理念,明确企业信用的重要性。
    取得相应信用等级的企业,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如企业形象宣传、产品推介及销售、工程投标、荣誉申报等。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工作认真;不得擅自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及杜撰企业信用信息,不得随意修改企业信用等级,不得披露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会应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相关程序,独立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完整性;严格执行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认真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 参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加协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获得信用等级后,须自觉接受协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条 协会不对企业评价后的经营行为负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2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