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23

分类:

入会申请

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 20202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 202029号)中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依照《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和江西省政府及本会的财务管理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审查,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2.会费的收支纳入协会办事机构的财务账户,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3.会费标准的修改,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应当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4.收取会员会费,应按照规定向会员提供江西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5.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按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年度预决算情况,同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如实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6.分支机构不得制定会费标准,不能收取会员会费。接受本会办事机构委托代为收取的会费,应及时足额缴入本会账户并由本会办事机构开具会费专用票据。

7.在每季度初期,以书面形式提示本季度到期的普通单位会员,及时续交会费。

二、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 3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 20000元/年;

3.理事单位(常务理事)4000元/年;

4.一般会员单位 2000元/年。

三、会费收取

1.会员单位的会费缴纳采用“3+2”模式,即每届一次性缴纳前三年会费,到期后再续缴后二年会费。会员单位应在会员证有效期截止日前一个月内按规定续缴会费。

2.经批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初次入会为一般单位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并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3.账户信息

   名: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南昌市南京东路支行

   号:1502209409024914263

4.会员不缴纳会费,按照《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办理。

四、会费使用

(一)会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江西省政府规定的财务制度,坚持专人审批手续。

(二)会费开支范围:

1.为会员提供的无偿服务;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分支机构会议等会议及活动;

3.协会办事机构在《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的办公及业务活动费用;

4.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

5.党建有关会议和党建文化活动组织经费;

6.其他正当开支。

五、其他

本办法经 2023年8月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实施。